2023年1月11日,本院收到洮河林区法院《收押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至此罪犯张某某被收监执行。
2022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洮河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当日,洮河林区法院决定将张某某逮捕送往合作市看守所羁押,但看守所因张某某髋骨骨折、盆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张某某向洮河林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洮河林区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并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洮河林区院在接到法院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及时立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案件承办人依法审查了合作市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省级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认真研判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9月20日,鉴于罪犯张某某自身需要他人照料、出行不便的实际困难,案件承办人主动到申请人居住地进行相关核查,通过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申请人病情。

经过前期的调查核实,本案承办人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其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法作出罪犯张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督意见。
本院将张某某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督意见移送法院,法院书面回馈,同意本院不予监外执行意见,张某某于2023年1月11日被收监执行。
下一步,洮河林区院将持续推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人文关怀,彰显公平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