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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院:脱逃24载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05-26 10:16:4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洮河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脱逃一案在洮河林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800;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8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据悉,1996年5月6,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洮河林业局公安局(现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收容审查,拘押于洮河林业局公安局看守所1号监室,同年719,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96洮检刑起字18号起诉书,对杨某某以犯盗伐林木罪向卓尼林区法院(现更名为洮河林 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3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同监室的朱某某(已判刑)、金某某(已判刑)发现监室门上的锁子没有锁住,于是三人商定逃跑,先由杨某某用筷子捣监室门上的锁子没有捣开,后朱某某用牙刷把监室门锁子和门扣捣开,三人逃出监室后将监所院内的一个碗柜抬到1号监室后监所院墙处,人踏在碗柜上用搭人梯的方法翻上围墙后跳墙脱逃。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多次开展抓捕行动,但该犯罪嫌疑人行踪不定,多年来一直抓捕无果。被告人杨某某脱逃后,先后到新疆、内蒙古、甘肃省夏河县等地打工逃匿,20201112,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通过网上追逃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并在兰州市某旅社将其抓获。

受理该案后,洮河林区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检察长带头办案,提前介入案件,认真研判案情,引导取证,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提前阅看,及时提出意见,完善固定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庭审中,检察官对杨某某的犯罪事实逐一举证、质证、指控,以案释法,现场进行了法治警示教育,并发表了量刑建议,法院予以依法判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24 终落法网,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