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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院办理首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3-12-25 17:21:4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洮河院办理的首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洮河林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但仍有一部分人存有侥幸心理,酒后还把车开上道路,不把交通安全法规放在心上,公然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简介

2023113日凌晨,被告人某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康乐县莲麓镇寺址村路段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63.65mg/100ml,经审查,被告人在2021年曾因醉酒驾驶被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作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此次醉酒驾驶系无驾驶资格驾驶,基于被告人存在曾因醉驾被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及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三种从重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作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某某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某某自述万般悔恨,自己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离家路程不远又是晚上,结果失去了人身自由。

春节来临之际,洮河林区院呼吁大众,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家万户走好平安出行路才能过好平安幸福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1228日废止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