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至28日,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7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由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在合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该院办理辖区内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为其介绍信用卡出租人,梁某某联系到出租人卢某某等人,将其自己名下的银行信用卡、POS机及绑定POS机的储蓄卡交于李某某等人,由对方操作刷卡套现非法资金,并获取非法收益。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在“阳某某”、“陆某某”(待查)等人授意下,主动联系被告人潘某某、卓某某等人出租个人信用卡,用于刷卡套现,从中获取非法收益。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乙经李某乙(待查)介绍,联系“友某某”(待查)为黄某乙办理了POS机用于刷卡套现,黄某乙将个人的2张信用卡、1张储蓄卡和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刷卡人,由对方进行刷卡套现的操作,并获取非法收益。

潘某某,卢某某,黄某某,卓某某为获取非法收益,积极给上游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密码,帮助他人完成刷卡支付结算,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梁某某应对其参与期间实施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7名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洮河林区法院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完全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四个月、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均判处罚金,7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依法追缴。